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穎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合計伍點肆零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第24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
本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合計5.404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