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債權人興祥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季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春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提出債務人確為住戶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