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江耿勇 債務人 方姿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江耿勇於民國89年4月29日邀同債務人方姿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並訂「房屋借款約定書」乙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15,00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三)依房屋借款約定書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耿勇自民國91年11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債務人方姿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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