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告精興國際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 被告 張世霖
黃仁昇 黃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六節「其他約定」第11條、保證書第2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條、第17頁背面、第22頁背面),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精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精興公司)分別於民國102年7月30日、103年7月24日邀同被告王瓊姿、張世霖、黃仁昇、黃秋華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原告向被告精興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借款、貼現、透支、保證、承兌、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墊款、應收帳款承購之各種授信、外匯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交易等一切債務,以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為限額,與被告精興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嗣被告精興公司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4.5%計算(現為
6.386%),借款期間150日;如遲延還本繳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精興公司未按期繳款,迄今尚欠6,999,50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精興公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王瓊姿、張世霖、黃仁昇、黃秋華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
總約定書、保證書、還款明細、資金成本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25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又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精興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王瓊姿、張世霖、黃仁昇、黃秋華為被告精興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巫玉媛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1,260元國外公示送達費用合計7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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