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上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簡上字第23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賢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110年度審簡字第130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9號、第1372號、第2084號、第4485號、第4920號、第7955號、第8541號、第9315號、第12235號、第13341號、第15199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986號、第16648號、第17535號、第2002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48號),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88號、第30612號、第3098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8號、第4545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正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正賢得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將可能幫助他人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及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民眾前往金融機構申辦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本可自行開設帳戶使用,無另向不相識之人收購或借用之必要,猶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實施詐欺取財,並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8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華 」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陳正賢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持陳正賢交付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登入,以網路銀行將各該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切斷金流,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 戴恩鈺 、 邱瑜 琋、 李歆荃 、 嚴大有 、 蘇柄云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許蕙瑾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 黃莉婷 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金國貞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高錫鳳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李蒨婷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黃詔君 、 王怡屏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莊凱盛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賴若樺 、 羅榮榮 、 何秀鳳 、 郭心怡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游智婷 訴由新北市政府汐止分局, 陳建光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陳詩庭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蔡尚融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及翁于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陳逸庭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方姝 予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正賢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方法於製作時尚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案其餘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審訴卷第101頁、本院審簡上卷第54頁、第80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戴恩鈺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29卷【下稱偵1329卷】第81-82頁)、證人即告訴人 邱瑜琋 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卷【下稱偵1372卷】第7-12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歆荃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84卷【下稱偵2084卷】第7-13頁)、證人即告訴人嚴大有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85卷【下稱偵4485卷】第7-17頁、第19-21頁)、證人即蘇柄云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920卷【下稱偵4920卷】第7-15頁)、證人即告訴人許蕙瑾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955卷【下稱偵7955卷】第11-13頁、第15-16頁)、證人即告訴人黃莉婷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541卷【下稱偵8541卷】第13-17頁)、證人即告訴人金國貞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315卷【下稱偵9315卷】第11-16頁)、證人即告訴人高錫鳳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235卷【下稱偵12235卷】第13-18頁)、證人即告訴人李蒨婷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341卷【下稱偵13341卷】第7-9頁、第11-13頁)、證人即告訴人黃詔君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5199卷【下稱偵15199卷】第15-16頁)、證人即告訴人王怡屏警詢時指述(見偵15199卷第17-20頁)、證人即告訴人莊凱盛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5986卷【下稱偵15986卷】第29-30頁)、證人即告訴人賴若樺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648卷【下稱偵16648卷】第65-69頁)、證人即告訴人羅榮榮警詢時指述(見偵16648卷第95-101頁)、證人即告訴人何秀鳳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35卷【下稱偵17535卷】第41-43頁、第45-47頁)、證人即告訴人郭心怡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35卷【下稱偵17535卷】第91-95頁、第97-98頁)、證人即告訴人翁于雯警詢時指述(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248卷【下稱新北檢偵27248卷】第202-204頁、206-208頁)、證人即告訴人游智婷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022卷【下稱偵20022卷】第77-80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光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749卷【下稱偵22749卷】第193-195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詩庭 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214卷【下稱偵27214卷】第65-69頁)、證人即告訴人蔡尚融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384卷【偵28384卷】第11-15頁)、證人即告訴人陳逸庭警詢時指述(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8卷【下稱新北檢偵41268卷】第6-9頁)、證人即告訴人 方姝予 警詢時指述(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887卷【下稱新北檢偵25887卷】第11-17頁)在卷明確,復有被告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329卷第15-50頁,偵2084卷第27-51頁,偵4485卷第67-88頁,偵4920卷第61-86頁,偵7955卷第49-66頁,偵8541卷第83-95頁,偵9315卷第23-54頁,偵12235卷第27-56頁,偵13341卷第21-62頁,偵15199卷第65-97頁,偵15986卷第125-153頁,偵16648卷第145-179頁,偵17535卷第141-175頁,新北檢偵27248卷第61-77頁,偵20022卷第281-290頁,偵27214卷第71-115頁,偵28384卷第17-71頁,偵22749卷第87-123頁,新北檢偵41268卷第12-15頁,新北檢偵25887卷第65-106頁)、告訴人戴恩鈺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通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29卷第55-59頁、第61-65頁)、告訴人邱瑜琋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會員個人中心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372卷第368-416頁、第445-451頁)、被害人李歆荃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2084卷第15-25頁、第53-61頁)、告訴人嚴大有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2份、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婷」頁面、「萊斯國際」網站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4485卷第29-33頁、第45頁、第47頁、第57-59頁、第89-95頁)、告訴人 蘇柄云之 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
INE、PARTYING對話紀錄、帳戶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920卷第17-57頁、第87-91頁)、告訴人許蕙瑾之網路銀行轉帳結果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955卷第17-18頁、第25頁、第35頁、第42頁、第45-47頁)、告訴人黃莉婷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黃莉婷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見偵8541卷第25-27頁、第29-37頁、第39頁、第47-63頁、第79-81頁)、告訴人 金國貞之 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交易明細、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偵9315卷第61頁、第65-69頁、第71-75頁、第89-91頁)、告訴人 高錫鳳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見偵12235卷第57-58頁、第71頁、第115-117頁、第121-123頁、第139頁)、告訴人李蒨婷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許凱 」翻拍畫面、存摺影本、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3341卷第63-69頁、第73-87頁、第89-90頁)、告訴人 黃詔君之 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見偵15199卷第23-27頁、第29-32頁、第33頁)、告訴人王怡屏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構通報單(見偵15199卷第37-49頁、第51-61頁)、告訴人 莊凱盛之 臺幣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對話翻拍畫面(見偵15986卷第89-90頁、第93頁、第104-105頁、第109-121頁)、告訴人 賴若樺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翻拍畫面1紙、手機對話翻拍畫面(見偵16648卷第73-75頁、第87-89頁)、告訴人 羅榮榮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翻拍畫面2紙(見偵16648卷第105-107頁、第113-115頁)、告訴人 何秀鳳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結果翻拍畫面1紙、手機對話翻拍畫面(見偵17535卷第51-52頁、第55頁、第73頁、第67-71頁、第77-83頁)、告訴人郭心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郭心怡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手機對話翻拍畫面(見偵17535卷第103-105頁、第107-113頁、第117頁、第123頁、第133-139頁)、告訴人翁于雯之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畫面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對話翻拍(見新北檢偵27248卷第212-219頁、第223頁、第230-231頁)、告訴人游智婷之交易明細翻拍畫面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Gmail翻拍畫面、手機對話翻拍畫面(見偵20022卷第85-99頁、第101-102頁、第113-114頁、第119頁)、告訴人 陳建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分別與「佳佳」及「PDK交易所」在線客服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52張(見偵22749卷第197-199頁、第205頁、第213-215頁、第217-241頁、第247-249頁、第257頁)、告訴人林詩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手機對話翻拍畫面14張、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偵27214卷第117-121頁、第125-129頁、第133-137頁、第141-145頁、第151-177頁、第179頁)、告訴人 蔡尚融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與「佳佳」及「PDK交易所」在線客服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18張(見偵28384卷第91頁、第95頁、第97-101頁、第103-115頁)、告訴人陳逸庭提供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反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檢偵41268卷第25頁、第33頁、第36-40頁)、告訴人方姝予提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對話翻拍畫面(新北檢偵25887卷第25-27頁、第33頁、第35頁、第49-61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交付第一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供他人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取得財物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幫助犯詐欺取財無訛。
(二)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智識正常具社會經驗,知悉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並無借用他人金融帳戶收受款項之必要,且知悉他人取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可以隨時以網路銀行登入後進行轉帳,不法款項遭轉帳至他帳戶(或國外帳戶),或於轉帳至他帳戶遭提領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帳戶資料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利詐欺集團切斷金流、隱匿不法所得去向,應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以一提供第一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財物及洗錢,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六)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0988號、第30612號、第30985號及新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1268號、第45452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8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為被告申設、保管及使用,被告將該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後,該帳戶之控制權即由取得者享有。申言之,雖然該帳戶之戶名仍為被告,外觀上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係由被告取得,但實際上卻由身分不詳、實際掌控該等帳戶之人取得。如此,犯罪所得之實際去向即經由存、匯入被告該等帳戶之虛假交易方式而混淆其來源及性質而製造斷點,不易查明,產生了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另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明定詐欺取財為洗錢行為之前置犯罪,是被告提供上開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嗣經他人進行詐騙,於被害人等匯入款項後再由掌控被告提供之帳戶者匯出款項後提領或再匯轉至其他人頭帳戶,均足已製造該詐欺金流之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得流向不明,造成隱匿之效果,妨礙其等詐欺犯罪之偵查,自屬幫助他人洗錢。原審判決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不構成幫助洗錢罪,非無再行商榷之餘地。
(二)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業經說明認定如前。原審僅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未合。2、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移送併辦部分(即告訴人陳建光、林詩庭、蔡尚融、陳逸庭、方姝予遭詐欺匯款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之事實),此與被告前揭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判決尚有未洽。綜上,檢察官提起本案上訴為理由,且原審有未及審酌之處,亦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前科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簡上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陳建良、周懿君移送併辦,檢察官翁珮嫻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轉帳時間匯款金額轉入帳號1戴恩鈺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全民PARTY」以暱稱「一路向北」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對戴恩鈺佯稱可下載blockchain軟體操作投資,戴恩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109年10月9日晚上7時1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109年10月9日晚上7時1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4萬元2邱瑜琋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SKOUT」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言行一致」對邱瑜琋佯稱可至投資下注網站「榮譽」操作投資,邱瑜琋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邱瑜琋於109年10月9日下午3時2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元第一銀行帳戶邱瑜琋於109年10月9日晚間7時01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元3李歆荃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瑞利」對李歆荃佯稱可介紹大陸彩票破解軟體「樂享金服」,李歆荃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李歆荃於109年10月7日下午3時12分,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元第一銀行帳戶4嚴大有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Rooit」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婷」對嚴大有佯稱可投資「萊斯國際」網站,嚴大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嚴大有於109年10月8日中午12時1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7,000元第一銀行帳戶嚴大有於109年10月9日晚間11時49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元5蘇柄云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PARTYING」以暱稱「 王可欣 」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王可心 」對蘇柄云佯稱可投資「澳門銀河」網站,蘇柄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蘇柄云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40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蘇柄云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2時54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蘇柄云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11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元蘇柄云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2時22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元6許蕙瑾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 歡哥 」以暱稱「 劉傑 」佯欲交友,再對許蕙瑾佯稱可下載blockchain軟體操作投資,許蕙瑾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許蕙瑾於109年10月9日中午12時15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1萬6,000元第一銀行帳戶7黃莉婷詐騙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陳家棟 」對黃莉婷佯稱可投資香港彩券,黃莉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黃莉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4時15分,自第一銀行ATM辦理無摺存款。2萬2,000元第一銀行帳戶8金國貞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 鮑李寧 」對金國貞佯稱可投資比特幣,金國貞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金國貞於109年10月7日下午3時33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萬元第一銀行帳戶9高錫鳳詐騙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陳浩 」對高錫鳳佯稱有一筆醫療基金可供其使用,但必須先支付稅金,高錫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高錫鳳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9分,自羅東郵局辦理跨行匯款。38萬元第一銀行帳戶10李蒨婷詐騙集團成員於學習英文網站「Tandem」以暱稱「許凱」對 李倩婷 佯稱可投資比特幣,李倩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0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1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2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2時3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7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7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8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59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8日上午10時0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3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臨櫃匯款60萬元李倩婷於109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3分,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臨櫃匯款65萬元11黃詔君詐騙集團成員以皇馬國際(huamaguoji.com)網站客服人員身分,向黃詔君佯稱可投資獲利,黃詔君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黃詔君於109年10月9日晚間10時23分,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之7-11楊昌門市ATM,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1萬元第一銀行帳戶12王怡屏詐騙集團成員以樂享金福投資平台,對王怡屏佯稱可投資獲利,王怡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ATM匯款至右列帳戶。王怡屏於109年10月7日晚間11時38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000元第一銀行帳戶王怡屏於109年10月8日上午0時59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000元王怡屏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9時16分,自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ATM轉帳匯款3萬元王怡屏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9時24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ATM轉帳匯款3萬元13莊凱盛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派愛族」以暱稱「 夏夢婷 」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莊凱盛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軟體操作投資,莊凱盛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莊凱盛於109年10月9日晚間9時45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4萬8,000元第一銀行帳戶莊凱盛於109年10月9日晚間9時46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4萬8,000元14賴若樺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 張銘樂 」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莊凱盛佯稱可下載興銀理財通軟體操作投資,賴若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賴若樺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20分,自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000元第一銀行帳戶15羅榮榮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以暱稱「 陳子振 」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羅榮榮佯稱可下載澳門銀河軟體操作投資,羅榮榮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羅榮榮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28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羅榮榮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時31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16何秀鳳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 林春林 」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何秀鳳佯稱有境外股票投資機會,何秀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何秀鳳於109年10月8日上午9時35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8萬8,000元第一銀行帳戶17郭心怡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JD」以暱稱「 劉建國 」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郭心怡佯稱可下載oanda軟體操作投資,郭心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郭心怡於109年10月11日晚間11時6分,自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4,000元第一銀行帳戶18翁于雯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子安」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翁于雯佯稱有虛擬貨幣投資機會,翁于雯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翁于雯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1時55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翁于雯於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43分,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19游智婷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起,在網路交友軟體「陌陌」以暱稱「Kevin」佯欲交友,再對游智婷佯稱可下載COINTRADING投資平台跟隨老師投資云云,游智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游智婷於109年10月7日下午4時7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2,000元第一銀行帳戶20陳建光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IPARS」以暱稱「佳佳」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請陳建光下載「PDK交易所」APP及下單,陳建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陳建光於109年10月8日下午21時26分許,自其遠東銀行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元第一銀行帳戶陳建光於109年10月9日上午7時31分許,自其遠東銀行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萬元21林詩庭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Instagram」以帳號「zhangdada5536」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請林詩庭下載「NYSE」APP投資軟體,林詩庭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林詩庭於109年10月7日下午13時22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林詩庭於109年10月9日下午13時22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10萬元林詩庭於109年10月10日下午14時07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7萬元22蔡尚融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之交友軟體上以暱稱「佳佳」佯以投資可獲利為由,請蔡尚融下載「PDK交易所」APP及下單,陳建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蔡尚融於109年10月9日下午21時20分許,自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0萬元第一銀行帳戶蔡尚融於109年10月10日上午10時52分許,自其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7萬1,600元23陳逸庭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陳逸庭佯以可下載澳門金沙娛樂軟體操作獲利,陳逸庭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陳逸庭於109年10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9,626元第一銀行帳戶陳逸庭於109年10月10日上午10時22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陳逸庭於109年10月10日上午10時22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陳逸庭於109年10月10日上午11時39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陳逸庭於109年10月9日上午9時51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24方姝予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交友軟體以不詳暱稱佯欲交友,再以通訊軟體LINE對方姝予佯以可下載「MetaTrader5」軟體操作獲利,方姝予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方姝予於109年10月7日下午17時57分許,辦理網路銀行轉帳匯款。2萬6,000元第一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