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告 孫黃春 被告 張朝棊 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1,196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增加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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