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 陳秀玉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後段分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