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0號聲請人 周秀梅 相對人 莊活力
楊梅天成 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醫小上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不動產,亦無薪資所得,所以聲請人無法籌措本件裁判費用,聲請人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裁定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聲請意旨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之,未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世聰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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