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伯特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被告子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