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郝進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郝進華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郝進華出生年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述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