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銘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南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2,25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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