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7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俊慧
陳志榮 陳彥臣
樓 林茂竹 高堅祥 (原名 高堅翔 ) 陳朝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