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陳沛綺 被告 李晏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被告發布至群組公開道歉及刪除貼文,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請求係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