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蕭能維 律師即 王汝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汝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8,938元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28%暨自111年6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360,142元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暨自111年5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