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