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6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所載被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簡易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業已論述併就被告所犯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於據上論斷欄處引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從而,主文欄所載被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顯係漏載,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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