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花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得利案件(99年度花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得利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花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