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黃銀樹

被上訴人 朱祐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祐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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