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864號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加州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勝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載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