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468號債權人 林繼即 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縣政府之登記資料及正確名稱。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