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錦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瑋傑 兼上原告法定代理人 劉興明
劉卓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2,382元(計算式:
4,315,716+233,333+233,333=4,782,38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2,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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