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0號
第241號原告 蔡孝慈
黃信耀 被告 黎冠儀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107年度簡上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