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阿魁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989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