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黃天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75號卷宗、110年11月23日之公告裁定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蘇玉玫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黃天杰華南銀行內壢分行110年10月20日115,200元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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