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鄧傳騰 被告 鄧義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義騰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