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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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郭川珽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眾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高雪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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