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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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1號

抗告人 林春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兆璿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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