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葉瓊文 被告 蕭自伶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偵字第536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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