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廣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訴訟代理人 柳鈞元
程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文賢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101年5月30日│10,4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