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玖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一、債務人邱美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109元,專案補償款6,168元,共計新臺幣23,27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二、釋明文件將另行紙本寄送。釋明文件:(釋明文件暫先檢附電信服務費收據,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因系統只能夾一個檔案,故將另行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