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逸筠 (即 曾英夫 之繼承人)
曾子軒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 曾麗安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 廖鳳足 (即曾英夫之繼承人)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歐宇倫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本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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