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智文 上訴人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欣翰 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羅敬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