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98號
原   告  湯恩浩
被   告  徐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5年度壢
簡字第69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補充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各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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