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榮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陳明上訴理由,請併為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