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梁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葉玲萍、梁伊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4,089元(507,275+126,814),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30日)之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萬8,5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裁判費6,94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尚應補繳110元(7,050-6,9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編號請求本金(新臺幣)請求項目起始日(民國年/月/日)終止日(民國年/月/日)足年年數不足年日數利率違約金計算式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備註1507,275本金507,275.002507,275利息112/8/7112/11/3001166.690%507275×(0+116/365)×0.066910,785.363507,275違約金112/9/8112/11/300846.690%左開利率10%507275×(0+84/365)×0.0669×10%781.01逾期6個月以內4126,814本金126,814.005126,814利息112/8/7112/11/3001166.690%126814×(0+116/365)×0.06692,696.246126,814違約金112/9/8112/11/300846.690%左開利率10%126814×(0+84/365)×0.0669×10%195.24逾期6個月以內總計648,54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