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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