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王昱捷 被告 范修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洲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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