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8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李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8,183元【計算式:(173+28+65+2,070+266+3,518+4,305+5,635+144)平方公尺×3萬3,700元/平方公尺×157分之1=347萬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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