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被上訴人 黃永盛
黃永興 黃永順 李阿梅 李鴻義 李吉子 李慶福 李齊偉 李尚霖 李宗翰 陳慶美 李尚智 葉美玲 李正億 李換治李美女 李志賢 游綉華 李鴻源 李奇南 吳俊隆 吳俊德 吳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5,200元(計算式:96平方公尺×3萬3,700元/平方公尺=323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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