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恆吉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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