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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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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