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
218號),本院裁定如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