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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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蕭閔文 被告 林莉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