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聲請人飛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飛達保險經紀人股份│彰化商業銀行 中山北 │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伍萬捌仟伍佰貳拾│BR一二七一五七││││有限公司 謝祥益 │路分行││叁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