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雅棠
吳妙白 被告丁○○○
甲○○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㈥字第三0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