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萬俊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萬俊緯分別於⒈民國101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於⒉民國10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24,322元,其餘部分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萬俊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685元││6月22日起││15│├──┼─────┼─────┼──────┼──────┼───────┤│002│新臺幣│萬俊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00,637元││6月10日起││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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