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43號聲請人 吳宗軒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犯重利等案件,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軒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軒在境外從事商務行為賴以維生,請求准予解除被告之出境管制等語。
二、經查,被告吳宗軒前經本院裁定具保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並限制出境及出海。惟查被告吳宗軒具保後迄今,均準時到院開庭,有本院歷次筆錄可證;參以其為從事境外商務,容有出境、出海之需求,故本院綜合上情,認苟被告能提出相當之擔保金額,並輔以其他必要手段,當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以免過度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並符比例原則,爰命被告提出5萬元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苟被告吳宗軒日後未能到院(本件業於104年4月21日裁定命再開辯論),本院自得執行羈押或限制出境,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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