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郭義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787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郭義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如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茲引用之,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案被告郭義龍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其所述具保理由,復與是否羈押原因無關,是被告羈押之原因既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珮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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