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 李雪貞
李燦章 被告 李信彥
李榮松 李德健 李式佳 李式茹 李式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7,385元(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青瑜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即:104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110,09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6分之3(3分之1+6分之1=6分之3)=2,917,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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