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劉承穎 被告 賴俊清
武當山 玄天 上帝廟法定代理人 林羅春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興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賴俊清於民國93年8月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及償勝金使用,惟自95年5月3日後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5年1月4日止,共欠(1)現金卡新臺幣(下同)482,592元,及其中475,460元自95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2)償勝金116,960元未清償。詎被告賴俊清竟於104年11月5日,將其所有嘉義市○○路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3(下稱系爭土地),均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係詐害債權行為。抑有進者,原告曾於102年12月17日對系爭土地聲請強制執行,因無人應買而塗銷查封登記,後系爭土地又於104年3月17日再遭原告查封強制執行,104年10月2日仍因無人承買而塗銷查封登記後,被告賴俊清遂於一個月內,將系爭土地贈與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顯是為避免系爭土地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所為之行為甚明,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前述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回復原狀。
(二)訴之聲明:
1、被告賴俊清、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應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2、被告賴俊清、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就前項不動產於104年11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3、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二、被告等則以:被告賴俊清所有之系爭土地實際為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被告賴俊清並非贈與系爭土地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而是遵照長輩指示歸還系爭土地。之前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之眾多土地均委託當地仕紳管理,直到104年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補辦登記並成立委員會後,眾多土地之地主才將原登記在各地主名下的土地紛紛移轉登記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綜上,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賴俊清於93年8月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及償勝金使用,惟自95年5月3日後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5年1月4日止,共欠(1)現金卡482,592元,及其中475,460元自95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2)償勝金116,960元未清償。
2、系爭土地原登記為被告賴俊清所有,被告賴俊清於104年11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
(二)爭執事項:
1、系爭土地原登記予被告賴俊清時,其真正之所有權人為何?
四、本院判斷:
(一)系爭土地原登記予被告賴俊清時,其真正之所有權人為何?
1、證人 賴丁 固證稱:「去年有將土地登記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因為土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之前長輩有交待如果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來要的話,土地要還給廟方。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過戶名單(本院卷第299頁)之文件,有我的名字,這份文件我有看過,是要將土地還給廟方的資料。有看過這份土地標示清單(本院卷第327頁),這是我移轉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土地,這些土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前人有交待要將土地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等語(本院卷第304、305頁)。證人 陳燈炎 證稱:「曾將土地移轉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是去年10月間移轉,共移轉15筆土地(並提出移轉土地表單,本院卷第323-325頁),因為長輩有交待這些土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如果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來要的話,要還給廟方。後來我就還廟了,不是買賣。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過戶名單(本院卷第299頁)之文件,是土地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時,要辦手續的時候用的。這些土地都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要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在日據時代將讓我們管理時,當時用口頭講這些土地先登記在我長輩的名下,等廟方成立之後,再無條件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我是無條件返還土地的。這些是我的長輩跟我講的。而且我有權狀,我看所有權狀就知道哪些土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因為我自己的土地只有三筆」等語(本院卷第306、307頁)。證人 陳崇山 證稱:「曾在104年9月間將土地移轉登記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因為長輩有交待這些土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移轉土地移轉登記表(本院卷第321頁)這些土地是我移轉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這些土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土地原係我的長輩保管的,我的長輩有說如果廟方要,就要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過戶名單(本院卷第299頁)之文件有看過,我名下的土地是廟方的,所以我要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名單上 陳永昆 及 陳永清 是我大哥的兒子。他們有將土地返還給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並沒有什麼條件,因為地是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的。長輩讓我保管這些土地時,這些稅金是我支付的,付了很久,但一年才一次而已,不想跟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計較」等語(本院卷第308-310頁)。互核證人所述,就將系爭土地係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且無條件移轉登記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等情所述相符,又證人與當事人間並無任何故舊恩怨,亦與本件訟爭結果並無任何利益糾葛,復無任何偏袒之動機,當不致為偏袒任何一方而為虛偽陳述,而無端捲入兩造之紛爭,或招致受偽證罪追訴處罰危險之理,是其證人之證述應屬真實可採。
2、依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系爭土地謄本所示,其自104年8月至104年11月間確有多筆辦理移轉登記之登載(本院卷第25-29頁)。又依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過戶名單(本院卷第299頁),其上亦確有多人將其土地移轉登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再依證人 賴丁固 、陳燈炎、陳崇山所提之土地移轉標示清單(本院卷第327、323-325、306、307頁),亦有移轉系爭土地地號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事實。益證上述三位證人所述之情為可採。是若系爭土地非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何以會有多人於同一時期將土地移轉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理。
3、綜上,足證被告賴俊清移轉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系爭土地,原即為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被告賴俊清移轉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系爭土地,原即為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業如前述。則被告賴俊清將移轉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之系爭土地,僅係歸還予被告武當山玄天上帝廟所有,並無處分之無償行為,被告等人就系爭土地之移轉行為,自與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從而原告依上開法規訴請⑴被告應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⑵、被告賴俊清、武當山玄天上帝廟就前項不動產於104年11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瑞楠